星期五, 十月 20, 2006

继续以上讨论:其实诸多COC的确包含这样的“说法”

试看一例:

冷静对待玩具新规
2006-02-10 10:39 文章来源:商务部科技司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玩具生产国,也是全球最大的玩具出口国,全球75%以上的玩具产品出自中国,中国玩具在欧盟的市场份额更是高达81%。2005年我玩具出口151.85亿美元,比2004年同比增加了26.9%。我国内地共有8000多家玩具生产企业,其中6000多家有出口业务。  从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多家媒体发布了玩具出口面临新规则的消息,像其他技术壁垒一样,这一消息又造成了许多出口企业的恐慌,许多企业都认为一场灾难又在劫难逃。不能否认,从今年1月1日起部分玩具采购商承诺推行的《国际玩具业协会商业操作守则》认证(ICTI CARE Process)是有可能对我玩具出口造成一定影响,但面对新挑战,国内玩具企业应对突发事件做出客观冷静地分析与研究,在消息确凿的基础上做好各种准备,毕竟自主创新、提高自身竞争力才是企业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   
一、背景   ICTI是国际玩具工业行业协会的简称,《国际玩具业协会商业操作守则》(以下简称《守则》)是由该协会制定的,该《守则》主要内容涉及到玩具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员工福利与公平待遇等方面的要求。国际玩具工业行业协会对外声称其制定和推行《守则》的目的是维护全球范围内玩具行业供应链中的公平劳动待遇。   
ICTI《守则》的认证证书是由ICTI签发,企业只有通过ICTI委托的六个审核机构(其中香港4家、美国1家、瑞士1家)进行的工厂审核,才能获得ICTI发放的证书。《守则》认证是自愿性的,而非强制性的。但ICTI为了全面推广这项认证工作,采取邀请世界有关玩具采购商签订承认ICTI认证结果协议的方式推行认证,签定协议的采购商普遍承诺逐步将通过ICTI认证作为采购和下达订单的条件,从而实现强力推行此项认证的目的,也造成了目前社会上认为该认证是强制性认证的误解。
  据了解,到目前为止已有129个采购商或大卖场签署了承认ICTI认证结果的协议,其中美国玩具协会340个会员中,只有62家签署了协议,这些签定协议的采购商将逐步把生产厂通过ICTI认证作为下达定单的必备条件,但具体执行的日期没有统一,最早的是于今年1月1日起执行,但大多数采购商还没有制定最终日期,最终的执行期限是由采购商与生产商共同协商决定的。因此,多家媒体一味的将今年1日1日视为最后期限的说法不准确。
  二、ICTI认证的具体内容与费用问题   ICTI认证于2002年推出,审核内容涉及工厂资料、工时、工资补偿、青工、强迫劳工、纪律习惯、歧视、员工代表、工厂设施、火灾防护、一般环保健康及安全、福利(包括宿舍、食堂、医疗)等(具体内容见附件)。
  关于认证费用,包括以下项目:   (一)工厂应支付给ICTI的费用:   1、申请费用:500 美元   在开始认证时支付。工厂认证程序应于申请日期起12月内完成。   2、延期费用:150 美元   延长3个月审核期限的附加费用,即申请日起15个月内完成。   3、年审:350 美元   即确认证书每年得费用   4、副本:每本 15 美元   即证书副本的费用   (二)工厂需要另行支付给审核公司的审核服务费用:   根据生产企业规模大小和需要改进多少项目而定,需要由工厂和审核公司双方协商,通常中小企业初次认证收1.5万元人民币,每年复审费用另收。   (三)认证成本中还有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就是企业要想达到ICTI认证的要求所需进行的硬件方面的整改费用,这也可能是认证中所占比重最大的一部分。    三、中国玩具出口企业ICTI认证情况与应采取的正确态度   据ICTI网站显示,目前已有191家相关生产厂获得了认证证书,大多数厂家是中国企业。由此可见,已有部分国内企业及时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并完成了认证工作。但是,被动地遵守规则不是最重要的,那些 原来与签订协议的玩具采购商有合作的国内玩具生产厂更应在今后的销售中关注采购商的要求,与采购商就此项事宜进行充分的协商,才能在国际市场上争取更大的主动性。
  同时,如果国内企业的玩具不是销售给这些要求ICTI认证的采购商的,就不必过于惊慌,目前出口还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但是也不能掉以轻心,毕竟严把产品质量与安全关,有效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产品附加值,研发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的产品,提高出口玩具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才是企业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

附件:《国际玩具业协会商业操作守则》(总则)   

国际玩具工业行业协会(ICTI)是由世界上不同国家/地区的玩具行业协会组成的行业联合组织。它代表各成员协会的会员单位,致力于促使玩具厂商以合法、安全和健康的方式进行生产运作。ICTI倡导玩具厂商要坚持三大原则:一是"三不用"--即不用童工、不用强迫劳动工、不用囚工(许多国家认为劳动改造是罪犯改过自新的一个重要过程,但部分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囚工所生产的产品,本《守则》规定不得向这部分国家输出此类产品);二是用工"不歧视"-- 员工不因性别、种族、宗教、社团倾向不同而受歧视;三是"奉守环保法规"。同时,要求各成员协会下属的玩具厂商的承包商也应该遵循这三大原则。
  ICTI的职责是通过对各成员协会的会员进行宣传、教育和监察,使各会员公司遵守《国际玩具业协会商业操作守则》(以下简称《守则》)。作为行业联合组织,ICTI也致力于促使玩具厂商所在的国家和当地政府贯彻有关工资、工时和工厂安全卫生的法规。
  会员公司在承接生产合同之前,应该遵守下列具体运作条款:
  一、员工   1、每周工作时数、工资、加班费等的支付均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如果没有相关法规,则以人道、安全和有利生产为标准;   2、在任何玩具生产工序上,都不得使用未满法定最低就业年龄的人员,虽然以14岁为法定最低就业年龄适用于所有情况,但会员公司应遵守《国际劳工组织C138 号:最低年龄公约》(1973) 和《国际劳工组织C182号: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1999)的规定;   3、不得进行强迫劳动和雇用囚工;工人下班后可自由离开;工厂保安员只是执行正常的保安工作。   4、所有员工均享有法定的病假和产假权益;   5、所有员工均有权自由行使当地法律赋予的员工代表权。
   二、工作场地   1、玩具厂商须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提供符合或者优于当地所有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卫生及安全保障;   2、工厂有适当的照明、通风。通道和出口,随时保持畅通;   3、遇紧急情况时能提供足够的医疗救援,所派的急救人员均受过急救程序培训;   4、具有足够而且明确标识的紧急出口。所有员工均受过紧急疏散训练;   5、有安全防护装置供员工使用,且员工接受过使用此类设备的训练;   6、机器上的防护装置符合或优于当地法律的有关规定;   7、洗手间设施足够,符合当地卫生法规且维护保养完善;   8、设有员工用餐和其他工间休息的相应设施,并制定了适当的规定;   9、如果工厂为员工提供住宿,应确保宿舍房间及卫生设施符合基本需要,通风良好,并符合消防安全和其他的法规要求;   10、工作中不实施精神或肉体上的处罚。
  三、遵行情况   1、本《守则》旨在建立一个商业运作标准,教育和鼓励会员公司致力于负责任的工业生产,而不是以惩罚为目的;   2、ICTI的会员单位应对本工厂和承包商进行评估,以判定是否有违反《守则》的情况。要查阅所有文件和记录,并对工厂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同时要求承包商采用同样的方法评估其分承包商;   3、每家制造厂商或其承包商须每年就自身贯彻落实《守则》的情况编写报告,此年度报告须经主管人员签署;   4、玩具制造合同应该注明:凡在遵守本《守则》或在按时履行纠正措施计划方面有重大疏漏的便属违约,可据此取消该合同;   5、因为玩具种类、生产方法、工厂规模、员工数量方面会存在较大差异,故在本《守则》上增加三个附件,以便为适用情况的判定提供指南。应依据合理性原则判断附件的适用性;   6、本《守则》的中文版应公开张贴或可供所有员工查阅。

     以上《守则》的中文翻译仅供参考,英文原文参见:
http://www.toy-icti.org/info/care_process.pdf


但是问题是,为什么我们在现实中很少看到真正以此为由解约的情况?

1 条评论:

Unknown 说...

正如梁老师课下提示的:归根结底,商人们都不愿意把CoC这个东西放在法庭面前审查,business is business。我想,这还是由于CSR运动本质上是voluntary的(见IOE对于CSR的定义)。因此,我个人以为,在这个领域中的所谓的国际标准在严格意义上讲都是不存在的。按照汉语的通常含义,人们在讲“标准”时,往往更侧重于其规范意义甚至强制意义,而不是其指导意义或示范意义。但在实际当中,形形色色的CoC,特别是那些由国际组织或国际行会联合会等具有“国际”色彩的机构多制定出的CoC,都应只是model,应当考虑到并主动承认具体的商业实体在经贸当中根据具体情况对这些“标准”所做出的调整和修正。经过双方合意的并受东道国法律保护的CoC,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才真正具有运行的社会基础,才可以被有效的实施。
但同时,这种商人之间的norms,又不得不被纳入法律的视野。换言之,在这个运作模式中,存在许多可能涉及法律的问题。比如,梁老师前面贴的这个文件规定了解约权,但问题是根据中国公司法,这种情况是否落在解除合同的范围内?或者说当事企业之间的这种约定(即便具有某种“国际性”),能否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其实许多类似的CoC或“国际标准”都存在这类问题,包括SA8000。因此,怎样辨识CoC在东道国的法律问题、而法律又应该在多大程度和范围内评价、规制甚至干预这些民间性质的规范,本身其实是一个在CSR运动中需要厘清的问题。
法律是经验性的,因此它也是不断随着社会需要发展和变动的。在当下中国,CSR不可能仅仅保持纯粹的自发性原貌,不是一个可以仅由当事各方企业完全把握和控制得了的问题。富士康案给我最大的启示就是,包括媒体在内的各种代表社会不同利益的力量都在对企业施加着压力,而最终都要作用在企业之间的关系上。苹果在向全球的报告中就公布说,We will also ensure that action plans are implemented and in cases where a supplier’s efforts in this area do not meet our expectations, their contracts will be terminated。而可以想象,富士康在这个事件的背景下,将怎样回应上游企业的种种“新要求”(如果之前它们没有在合同中明确地提到解约或惩罚问题的话)。那么,现实中的新情况很可能为法律、法院、律师带来一系列的新问题;而企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甚至会一改往日的business is business的态度,而要求或希望利用法律作为实现其目的的手段。我相信,随着中国社会(包括媒体)对CSR越来越关注,企业(包括上游企业和本土供货商)面临的来自外部的压力也会增大,企业间传统的作为灵活处理问题的一些潜在机制(灰色地带)也将迫于压力而逐渐明确和澄清。